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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據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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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銀行承兌匯票

      【服務對象】

      銀行承兌匯票是指農村信用社、農商銀行根據申請人的申請而開立的,承諾在匯票到期日對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匯票金額的票據。

      【適用對象】

      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的企業法人、個體工商戶或其他經濟組織。

      【業務特點】

      1、增強信用。通過銀行承兌提高票據支付能力。

      2、降低成本。融資成本較低,減輕財務壓力。

      【申請條件】

      1、依法登記注冊、從事經營活動的企業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

      2、與我行(社)有真實的委托付款關系;

      3、有合法、真實的商品或勞務交易背景,并在合同中注明以銀行承兌匯票作為結算工具和方式;

      4、資信狀況良好,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并存入原則上不低于30%的保證金;若采用全額國債或存單質押等變現能力較強的質押方式且能夠覆蓋風險的,可以酌情減收或免收保證金;

      5、能為銀行承兌提供真實、有效、足額的抵押、質押或保證擔保;

      6、近年無不良貸款、欠息及其他不良信用記錄;

      7、在我行(社)開立結算賬戶,自愿接受信貸及結算的監督檢查;

      8、我行(社)要求的其他條件。

      【申請資料】

      1、銀行承兌匯票申請書;

      2、通過年檢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貸款卡、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

      3、購銷雙方簽訂的合法、有效的商品購銷、勞務交易合同原件或其他足以證明交易合法性、真實性的文件,兩個月內要提交增值稅發票第二聯原件(特殊商品交易無法提供增值稅發票的,須提交足以證明其真實商品交易的書面證明材料,這類票據的范圍僅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所列不得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商品、勞務交易);

      4、出票人及保證人前三個年度和近三個月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等有關財務會計報表;

      5、股東會(董事會)同意辦理銀行承兌匯票決議書及股東會(董事會)同意保證、抵押、質押決議書;

      6、抵押、質押清單等擔保資料或證明保證人主體資格及保證能力的有關資料;

      7、企業章程、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驗資報告;

      8、我行(社)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具體辦理要求以農村信用社、農商銀行當地營業網點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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